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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概况
发布时间:2010-03-24   阅读:3234次  [ 打印本页]

标准知识:我国标准化概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我国古代的标准化历史源远流长,基中最著名的是秦代对文字、轨距、度量衡等的统一化以及北宋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成功地运用了标准件、互换件、分解组合等标准化的方法和原理。

      中国近代标准化约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起步,1931年成立了工业标准委员会,并编写标准,1946年颁布《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设立了标准化规格化处、标准局、国家标准计量局、国家标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标准化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成立了各类标准化研究院所、标准化协会等。198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事业的开展,标准化工作得以快速发展,目前已发布各类标准化管理办法几十项,发布国家标准约2万余项,行业标准约3万多项。
 一、标准基本情况
    从标准化总体上来看,截止2003年底,我国省、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有85家;从事标准化研究的科研院所有112所;标准化协会97家;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47个,分技术委员会328个,委员总数达1.6万人。从制定的标准数量和规模来看,截止2002年底,我国已经发布国家标准20206项,其中强制性能国家标准2789项,占13.8%;行业标准33000多项;地方标准化5300多项;企业标准近100万项。这些标准对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

  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等同采用国际标准适用“反之亦然原则”。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也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对于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
二、标准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1)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JB、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JB/T”即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 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三、标准种类
    根据标准管理的需要,标准种类一般按行业、性质、功能分类。

    (1)按行业分类

    目前我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5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按标准性质分类

    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标准化领域中,对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而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为工作标准。

    (3)按标准的功能分类

    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
四、标准化法律法规
       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标准化法规体系的顶层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均以该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依据《标准化法》颁布的有关该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24个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法规体系。
五、标准制修订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一套正常程序,每一个过程都要按部就班地完成。同时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制定周期,除正常的制定程序外,还可采用快速程序。

    (1)制定国家标准的正常程序 我国依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颁发了国家标准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
    a. 预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b. 立项阶段 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c. 起草阶段 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d. 征求意见阶段 向标委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回函意见处理汇总表。
    e. 审查阶段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表决,一般同意票数在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通过的送审稿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f. 批准阶段 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
    g. 出版阶段 由出版社印刷出版正式标准。
    h. 复审阶段 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i. 废止阶段 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标准废止。

    (2)制定国家标准的快速程序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发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凡符合下列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a.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
    b. 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
    c. 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
    d. 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 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程序与国家标准差不多,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可适当减化。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概况
        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原则、采用程度、表示方法和有关措施。

    (1)采标表示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idt或IDT)、修改采用(mod或MOD)和非等效采用(neq或NEQ)三种。等同采用:GB/T ××××-××××(ISO ××××:××××,IDT)修改采用:GB/T ××××-××××(ISO ××××:××××,MOD)对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国外先进企业标准)编制的我国标准,在标准封面上必须注明采用标准和采用程度;在标准前言中,写明被采用标准的组织、国别、编号、名称、采用的程度和简要说明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别。非等效采用编制的我国标准,则不需在封面上标注,也不算是采标。但在前言中应说明“本标准与ISO ××××:××××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2)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情况到2001年末国家标准总数为:19744项,其中采用ISO标准4453项(等同采用1091项;等效采用1744项;非等效采用1618项);采用IEC标准1911项(等同采用979项;等效采用479项;非等效采用453项);采用其他标准2502项(等同采用109项;等效采用705项;非等效采用16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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